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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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法人登记证书是指民政部为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颁发的准予注册并开展公益活动的证书。
第二条 法人登记证书分正本和副本。
第三条 法人登记证书由综合处负责保管、年检。
第四条 法人登记证书正本须在办公场所明显位置悬挂。
第五条 各处室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须经理事长批准,需要加盖公章的按公章使用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处室携带法人登记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外出,须经理事长批准,并由综合处登记备案。
第七条 本规定由综合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