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关联交易不损害基金会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
(二)平等、自愿、有偿、等价;
(三)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相关各方。以下各方构成基金会的关联方:
(一)基金会的发起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
(二)基金会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三)由基金会的发起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四)基金会的关键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基金会的关键管理人员或其直系亲属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六)基金会的关键管理人员或其直系亲属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第四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五条 需基金会决策的关联交易应通过理事会审议表决。
第六条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存在关联关系的理事、监视应回避。
第七条 基金会不得向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八条 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在慈善中国、基金会网站等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财务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