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制度”)、《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为保障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规范项目资金的收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项目
第三条 项目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途径:
(一)基金会自有资金
(二)限定性捐赠收入
(三)政府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四条 项目资金使用原则:
(一)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二)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符合捐赠人意愿
(四)符合项目协议条款相关约定
第二章 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为确保捐赠资金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或挪用;严禁基金会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从中谋取私利。
第六条 基金会对捐赠资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捐赠人有权对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查询。
第七条 签署项目协议时,财务处应审核相关财务条款,并有权根据项目内容,提出进行专项审计的要求。
第八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基金会发现捐赠资金使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基金会有关规定或违背捐赠人意愿的,有权终止资助或追回已付资金。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接收
第九条 项目资金接收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基金会章程的要求,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捐赠资金须是捐赠人有权处置、合法拥有,且捐赠行为是自愿和无偿的。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依法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书》。协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捐赠资金的币种、金额
(二)捐赠资金的用途
(三)协议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基金会接收限定性捐赠,应按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基金会接收捐赠资金,需向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基金会自主运作项目需要付款时,由项目主管提交项目付款申请单。项目付款申请单应附以下资料:
(一)项目协议或签报;
(二)资金拨付申请函;
(三)工程类项目竣工结清尾款时,参考项目协议约定,需附相关完工证明文件。
(四)项目资金支付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政府补助项目需要付款时,按照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捐赠人委托拨款项目需要付款时,应附以下资料:
(一)委托方申请拨付资金的函
(二)付款申请签报
(三)项目资金支付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财务处审核项目付款申请单或付款申请签报及附件后填制付款审批单,报主管负责人审批付款。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负责督促收款人开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收到后交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