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

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1-04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会计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核算的专用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其他 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分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 卡片、固定资产台账、辅助账簿和其他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财务 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存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三条 会计档案由财务处按照归档要求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并负责保管。

对会计档案要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禁毁损、散失和泄密。 查阅会计档案须经财务处负责人同意。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理事长批准,但不得拆封原卷册, 并应限期归还。

第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规定和工作需要,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十年、三十年。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一般保管期限是:

(一)年度财务报表、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管;

(二)月度、季度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发票存根的保管 期限为十年;

(三)各种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会计档案 移交清册,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保管期限为三十年;

(四)会计档案要有与档案数量相适应的柜、架等装具,做到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安全保管。不得封包保存,随意堆放, 严防毁损、散失、泄密。

第五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财务处报理事长批准后销毁,但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抽出另行立卷, 由财务处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综合处(项目处)和财务处共同派员监督,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理事长。

第六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财务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

©版权所有 国家能源公益基金会 京ICP备11012039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西滨河路22号 邮编:100011

建议使用Firefox、Chrome、IE(IE8以上版本)浏览器,1280*768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