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和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直登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和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负责人任选审核办法》,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按照民政部有关规定,基金会发生的应向民政部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分为事前报告和即时报告两类。
第四条 基金会重大事项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准确、及时向民政部报告。
第五条 事前报告事项未经批准不得开展或实施。
第二章 报告内容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进行事前报告:
(一)调整基金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及理事、监事;
(二)牵头举办行业级论坛、讲座、研讨会等活动;
(三)开展涉及国际及港澳台合作交流活动;
(四)主办或承办参与人员200人以上的活动;
(五)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换届会议;
(六)修改章程,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七)设立经济实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
(八) 其他依法依规应事前报告的事项。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民政部进行即时报告:
(一)产生严重矛盾、纠纷,导致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或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
(三)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
(四)其他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
第三章 报告程序
第八条 重大事项报告坚持分工负责、逐级报告原则。
第九条 重大事项发生时,要第一时间向秘书长、理事长报告,再根据事项类别,明确相关材料要求,及时履行报告程序。
第十条 需向民政部报告的重大事项按照《民政部直登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基金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依照《民政部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规则》(民组字〔2017〕69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以上第六条第(一)所列事项报备程序按照《民政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负责人任选审核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以上第六条第(三)项和第(四)项所列事项,应至少提前2个月向民政部履行报告程序;第(五)项至第(七)项所列事项,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民政部履行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 即时报告事项后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按照既定程序向民政部进行续报。
第十五条 民政部对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反馈意见后,各处室要及时向秘书长、理事长汇报,并严格按照民政部反馈意见开展有关工作。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要一事一报,并严格按照规定时限报告,严禁迟报、漏报和瞒报。
第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对拟开展的重大活动进行风险研判,建立重大风险台账。
第十八条 各业务处室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做到主动负责,及时落实。
第十九条 综合处要指定专人负责统筹管理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做好重大事项报告的监督、指导及归档管理等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