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管理,维护印章的合法性、严肃性、权威性和安全性,确保印章使用安全、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是基金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主要包括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印章、负责人名章等。
基金会公章是指在民政部登记备案的基金会法定名称印章。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基金会综合处是印章的归口管理处室,职责如下:
(一)负责基金会印章的刻制、启用、回收和废止等组织管理工作;
(二)负责基金会公章和负责人名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四条 财务处负责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五条 各处室应严格遵守印章管理相关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所负责管理的印章。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废止
第六条 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废止,由各责任处室提出申请,经理事长批准后由综合处负责办理。
第七条 基金会公章的刻制、启用和废止须经理事长同意,报民政部审查批准后,由综合处负责办理。基金会公章的启用、废止需发布公告。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印章应由责任处室分别安排专人妥善保管,各处室负责人和印章管理员对印章管理负有同等责任。
第九条 印章管理员的职责要求
(一)印章管理员应于每天下班前检查印章是否齐全,重要印章应存放于保险柜中,如有意外情况立即报告。
(二)印章管理员应对印章的日常使用进行登记备案。
(三)印章管理员因故不在岗或内部岗位调整时,处室负责人应指定他人代管或接管印章。
(四)印章管理员离职时,须办理完成印章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条 印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理事长报告,由综合处办理挂失手续。
第十一条 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原则上不得带出基金会办公场所,确因工作需要需带出办公场所的,应请示理事长同意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二条 基金会公章的使用范围
(一)基金会制发的公文;
(二)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的,对外签署的协议须加盖公章的;
(三)基金会对外报送的各类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需加盖公章的文本等;
(四)基金会使用的存根类介绍信、便函、授权委托书等;
(五)基金会证照复印件;
(六)经基金会负责人批准的其他用印事项。
第十三条 财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基金会内部的现金、银行收付业务(借款、往来结算);
(二)用于基金会对外的现金、银行收付业务(预留银行印鉴、支票、汇票、业务委托书等);
(三)其他与财务相关联的事项及经审批需要使用财务用章的。
第十四条 印章使用要求
(一)印章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流程,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基金会理事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用印审批通过后,印章保管员应严格审查用印事项和文本,确认无误后方可用印。
(三)在开具的介绍信上用印时,应按要求认真填写或审核存根,并在存根骑缝处和落款处加盖印章。
(四)严禁在空白的报表、审批表、登记表、奖状、证书、合同、协议、证明、介绍信、便函、授权委托书等文本上用印。
(五)盖章位置应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
(六)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各类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需用基金会印章的文本等,须在合缝处加盖骑缝章。
(七)用印后申请人要完整准确填写用印登记表,由印章保管员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使用印章或因管理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盗用、仿制的,依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经济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综合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印章使用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