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

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内部授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8-24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管理体系,规范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内部管理,强化内部控制,根据《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基金会内部业务活动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  内部管理授权原则

(一)授权人应在其岗位职权范围内进行授权。

(二)授权应与岗位职责挂钩,按业务分工办理。

(三)当业务涉及两个以上处室和此业务由两位领导分管时,应明确牵头处室和分管负责人。

(四)本办法所列需要基金会理事长批准的事项,由理事长签署。理事长外出时,由秘书长或理事长明确指定的处室负责人批准及签署。

(五)个别确因业务紧急来不及授权,可先报告负责人,获批准后再办理,但事后必须补办授权手续。

(六)授权应体现分工负责、相互制约。

(七)基金会对上级单位报送文件、对平行单位发送文件,由基金会理事长或其委托的秘书长签发。

第四条  授权的履行

(一)接受授权的人员、处室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如不适当履行授权或滥用授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接受授权的人员、处室不得私自转授权,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接受授权的人员岗位变动时,其授权一般不随人员一起变动。

(四)接受授权的人员在履行授权后,应根据事情的重要、紧急程度,定期或及时向授权人汇报授权履行情况。

第五条  授权办理

(一)基金会综合处负责办理授权事宜。

(二)授权采用一次性授权与一事一授权相结合方式,凡属日常性履行职责的采取一次性授权,非经常性的采用一事一授权。

第六条  相关授权按基金会相关业务授权表执行(具体见附件)。

第七条  本办法由综合处(项目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神华公益基金会内部授权管理手册(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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