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内部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管理体系,规范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内部管理,强化内部控制,根据《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基金会内部业务活动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 内部管理授权原则
(一)授权人应在其岗位职权范围内进行授权。
(二)授权应与岗位职责挂钩,按业务分工办理。
(三)当业务涉及两个以上处室和此业务由两位领导分管时,应明确牵头处室和分管负责人。
(四)本办法所列需要基金会理事长批准的事项,由理事长签署。理事长外出时,由秘书长或理事长明确指定的处室负责人批准及签署。
(五)个别确因业务紧急来不及授权,可先报告负责人,获批准后再办理,但事后必须补办授权手续。
(六)授权应体现分工负责、相互制约。
(七)基金会对上级单位报送文件、对平行单位发送文件,由基金会理事长或其委托的秘书长签发。
第四条 授权的履行
(一)接受授权的人员、处室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如不适当履行授权或滥用授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接受授权的人员、处室不得私自转授权,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接受授权的人员岗位变动时,其授权一般不随人员一起变动。
(四)接受授权的人员在履行授权后,应根据事情的重要、紧急程度,定期或及时向授权人汇报授权履行情况。
第五条 授权办理
(一)基金会综合处负责办理授权事宜。
(二)授权采用一次性授权与一事一授权相结合方式,凡属日常性履行职责的采取一次性授权,非经常性的采用一事一授权。
第六条 相关授权按基金会相关业务授权表执行(具体见附件)。
第七条 本办法由综合处(项目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神华公益基金会内部授权管理手册(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