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监事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监事工作,保障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事作为基金会的监督人,依法对基金会的财务、业务活动及理事会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基金会运作合法合规,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基金会监事由主要捐赠人或业务主管单位选派。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应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以便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监事可通过列席理事会议、参与项目调研、查阅工作资料、审核财务报表、审核审计报告及年度预决算报告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监事的职责与权利
第六条 监事的职责义务
(一)财务监督。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的财务和会计资料,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业务监督。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情况,对基金会重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三)列席会议。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对会议议题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报告义务。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基金会运作情况,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职责。履行基金会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七条 监事的权利
(一)调查权。发现基金会运作异常时,有权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协助,费用由基金会承担。
(二)质询权。在列席理事会会议时,有权对会议决议及相关事项提出质询。
(三)建议权。对基金会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四)知情权。有权获取基金会运作的相关信息,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三章 监事工作程序
第八条 监事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会的财务、业务活动进行检查,查阅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确保各项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 监事应对基金会的重大业务活动、投资活动及关联交易等进行专项监督,确保决策程序合法、结果公正。
第十条 监事应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在理事会决议汇总单上签署监事意见。
第十一条 对于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监事应要求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行为,监事应向理事会提出处理建议,并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十三条 基金会要对监事履行监督职责所开展的各项工作做好记录和纪实,建立监事工作台账和工作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