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

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5-12-17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要求,加强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以下称基金会)建设,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进一步促进基金会理事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集体决策会议的形式主要是指基金会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理事长办公会、理事会。“三重一大”事项提交支委会前置研究并提出建议,理事长办公、会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章 决策内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基金会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及会议和文件精神的重大措施;

(二)基金会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及基金会建设等重要工作;

(三)基金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四)基金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五)基金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

(六)基金会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处理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七)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情况;

(八)基金会重要资产的重大调整与变更、处置;

(九)本会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其它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基金会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和除此以外的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基金会理事会换届,选举、增补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人员变更;

(二)内设机构及负责人的变动调整;

(三)干部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四)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基金会的生存、发展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建设项目和中央财政支持项目;

(二)基金会大额投资项目;

(三)超过基金会年度预算增加的重大项目;

(四)购置不动产、购买服务;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大额度公益项目资金(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金额 20 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 的调度使用。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依照《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章程》执行。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须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经过民主程序,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与基金会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基金会员工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财务、投资等方面的咨询,并提交论证或立项报告。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在现场会议没法举行时,可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做重大调整,应当按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 之二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一条 会议应按照理事会议事规则启动相关程序,并认真做好会前、会中及会后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相关议事规则规定提出,经基金会理事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第十三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决策事项如与本人或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十五条 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六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七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 之二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八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决策实施与监督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最高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基金会重大事项。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和履行理事会决议。各内设机构(处室)按照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的决议具体组织实施,综合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决议的落实督办。

第二十条 基金会理事、监事、员工均有权监督“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按相关规定反映意见。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内设机构(处室)根据职责权限,对“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作为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按照民政部颁布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相关规定,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国家、发起人、基金会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应依纪依法分清责任,分别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三)未向基金会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积极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它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 2025 年12月17日三届二十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综合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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