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爱心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爱心志愿者(以下简称志愿者)管理,促进志愿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参与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公益活动,自愿无偿为公益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基金会综合处为志愿者的组织管理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 志愿者招募
第四条 志愿者主要采取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的形式,通过发布需求、接收简历、人员筛选、确定人选等基本流程。
第五条 志愿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家能源集团公司员工。
(二)认同基金会工作理念、宗旨,自愿参加基金会的志愿服务活动。
(三)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四)具有团队合作精神,吃苦耐劳,对工作认真负责。
(五)具备为基金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六)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了解基金会运作流程。
(二)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志愿服务工作得到考核和认可之后,基金会应提供志愿服务证明。
(四)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基金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参加基金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六)获取基金会的相关活动资料。
第七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基金会的安排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自觉维护基金会形象,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在未征得基金会允许的前提下,不得超出约定的服务范围以志愿者的身份对外开展活动。
(四)尊重服务对象和合作伙伴的隐私和工作机密,不得对外披露在基金会从事志愿服务期间获得的基金会及相关利益人的各种非公开信息。
(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因不符合或违反规定而导致的相关责任。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加入与退出
第八条 申请人需填写统一格式的《爱心志愿者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基金会综合处。综合处对申请人进行筛选,确定成为志愿者的颁发志愿者证书,并在基金会官方网站公布。
第九条 志愿者退出的情形
(一)如有严重违反志愿者要求和志愿精神、做出有损基金会声誉、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及一年内无故5次以上不参加志愿者活动和培训等行为的,经基金会研究决定,予以除名。
(二)因工作调动原因,不再适合担任志愿者的,按自行退出办理,档案保存三年。
(三)自愿退出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志愿者证书。
第五章 志愿者培训和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须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帮助志愿者熟悉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提升志愿服务意识和服务技能。
第十一条 基金会负责建立志愿者档案,由专人负责。
第六章 志愿者的评估和考核
第十二条 志愿者应定期填写《爱心志愿者服务时间登记表》(附件2),作为考核评估志愿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后,基金会需为其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第十四条 志愿者服务事迹须在基金会网站定期更新,对表现优秀的志愿者要及时进行表彰。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十五条 综合处需为志愿者个人资料保密。
第十六条 如有需要向公众或在公共媒体上公布志愿者姓名或志愿者指定化名的,不应涉及志愿者其他个人隐私。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综合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爱心志愿者申请表.docx